發(fā)布《關于2018年11月首都機場航班正常管理措施實施情況的通告》
2019-01-03
根據管理局《關于下發(fā)<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華北局發(fā)明電〔2017〕1266 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和考核工作的通知》(華北局發(fā)明電〔2017〕1863號)、《關于進一步明確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考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華北局發(fā)明電〔2017〕2283號)及《關于修訂<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考核細則(試行)>部分內容的通知》(華北局發(fā)明電〔2018〕410 號)要求,現針對2018年11月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考核結果,做出如下決定:
11月份外國和地區(qū)航空公司中放行正常率排名最后一位的分別為大韓航空公司(月放行架次60(含)以上)和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月放行架次8(含)-59(含)),給予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通報批評,責令其于通報下發(f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交限期整改方案;雖然大韓航空公司11月在同類型航空公司中放行正常率排名最后一位,但鑒于該公司航班放行正常率達到72.67%,管理局決定暫不予以通報批評, 請大韓航空公司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提升航班正常性水平。

